清远市金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四妹):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明仲、陈海彬与你单位清远市金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城劳人仲案字[2024]805、806号),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9月25日对廖明仲(城劳人仲案字[2024]805号)作出如下裁决:
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73.20元。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于2024年9月25日对陈海彬(城劳人仲案字[2024]806号)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393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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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